財政部表示,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、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、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,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、同條第3項及第5條之1規定,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%以上時,按上漲程度調整之。101年度上開各項金額,均維持100年度之金額:
一、免稅額
每人82,000元
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、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,000元。
二、標準扣除額: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,000元;有配偶者152,000元。
三、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: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,000元為限。
四、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:每人每年扣除104,000元。
五、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:
級別 | 稅率 | 課稅級距 (單位:元) |
1 | 5% | 500,000以下 |
2 | 12% | 500,001-1,130,000 |
3 | 20% | 1,130,001-2,260,000 |
4 | 30% | 2,260,001-4,230,000 |
5 | 40% | 4,230,001以上 |
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,5歲以下子女每人25,000元
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則不能適用:
(1) 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,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20%以上,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,本人或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%以上。
(2)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者。
國稅局舉例說明,甲君有1名民國96年出生的幼兒,在101年時已滿5歲,若甲君101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為12%,且基本所得額未超過600萬,在102年5月申報時,還可享有最後1年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節稅利益3,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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〈資料來源: 財政部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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