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區國稅局表示,立法院日前已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案,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,並經總統公布,自101年1月1日起,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子女,每人每年扣除25,000元,可在102年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受惠。但上述扣除額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則不能適用:
   (1) 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,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20%以上,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,本人或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%以上。
   (2)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者。
   國稅局舉例說明,甲君有1名民國96年出生的幼兒,在101年時已滿5歲,若甲君101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為12%,且基本所得額未超過600萬,在102年5月申報時,還可享有最後1年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節稅利益3,000元。
  
  

資料來源: 財政部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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